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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制定《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新標準
來源:中國醫藥物資協會發布時間:2019-05-16點擊:5724次
5月14日,四川省藥監局就進一步做好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行政審批相關工作發布通知,其中表示將制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新標準。
相關文件:
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行政審批相關工作的通知
川藥監發〔2019〕49號
2019年05月15日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促進我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健康發展,切實做好機構改革過渡時期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行政審批工作,根據《藥品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以及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藥品監管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藥監發〔2019〕32號)等文件精神,現將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行政審批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新標準。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印發〈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有關事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6〕160號)有關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及配送中心應按照藥品批發企業檢查項目檢查。本輪機構改革前,我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由原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辦,由各市(州)自行制定核發標準。鑒于各地情況不同,為促進我省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規范化、規模化,省局將制定全省統一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新標準出臺之前,省局暫不受理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行政審批相關事項。
二、現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換發和變更。現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在效期內繼續有效,相應行政許可事項的變更由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許可證到期時,向原核發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同時變更為“零售”。省局新標準出臺后,企業可提交申請,符合條件的,由省局核發經營方式為“零售(連鎖)”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三、現有乙類非處方藥經營范圍的商業超市《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換發和變更。現有乙類非處方藥經營范圍的商業超市,繼續向原試點城市申請換發或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零售”。
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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